2007年3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买卖双方均逾期 各自承担违约金
  郭女士问:
  我看中了一处房产,便与该开发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当年9月30日前交房,但房产公司的交房日期却比约定日期整整晚了440天。而房产公司却指责我的第二笔房款逾期22天才付清。请问我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怎么处理?
  本报作答: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内向你交付房屋和办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并不妨碍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后果发生。违约金计算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而对于房产公司的说法,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逾期支付第二笔房款的原因在对方,也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